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数据资源急剧增长,实施科学数据共享能够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而对科学数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科学数据的有序利用和持续创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数据领域目前在所有者权利义务、利益纠纷、共享管理和共享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科学数据共享很难实现。科学数据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协调基础,具体协调思路是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兼顾利益补偿原则,在法律层面同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数据共享法规体系,健全分类保护机制;在宏观层面设立数据共享专项投资,全面发挥政府作用;在具体操作层面建立专门的利益协调组织,创新数据许可模式,确立数据管理和提交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技术保护措施,提高权利人共享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