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用不同的方法建构自己的人权理论,但他们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而法律框架本身存在排斥或轻视人权的危险。本文在对这两位学者的人权理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指出,法律方法忽视了下述问题:为什么这些权利会将平等地对待个人的普遍义务强加给当权者?为什么这些权利必须同时得到实现?本文通过诉诸个人的平等尊严观念来解释第一个问题,通过对引发人权要求的历史过程的分析来阐述第二个问题。在对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把人权理解为对正义的最重要的道德义务的补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世界国家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