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控制球的人员赌球和赌庄控制球,是典型的赌博诈骗。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赌球的目的,已不再是利用比赛的偶然性获取营利,而是想通过改变赌局偶然性的方式直接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要侵犯的不是赌博罪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也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保护的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益,而是刑法分则第五章所保护的他人财产法益;同时,该类案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处理。案件中的行贿、受贿,不过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或内部分赃行为,一般不需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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