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法中的洗钱犯罪包括刑法典第191条的洗钱罪、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中国刑法立法对洗钱犯罪坚持"事后行为"和"类型化"思维,不处罚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行为并以上游犯罪的范围区分三种不同的洗钱犯罪。但这一立法逻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发生了异化,导致其范围和分类标准的不确定性。中国应当从扩大化和独立化的角度,对洗钱犯罪的立法作统一化调整,在立法上明确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调整为上游"犯罪事实",扩大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和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空间,同时综合采取上游犯罪范围和金融法益的标准,对不同的洗钱犯罪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