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偏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接着分析了导致人口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原因,指出滥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这一问题的罪魁祸首,最后论述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犯罪化问题,认为对该种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