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