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司法效率”系来源于经济学与法学上概念的组合,其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司法”与“效率”等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在我国司法改革语境下,司法效率指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取得的司法效益与投入的司法成本的比率。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效率所面临的机遇与风险,世界已相应形成美国技术系统驱动模式、欧洲政策法律规制模式、中国司法改革推进模式等三种实践模式。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为基础,构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司法效率分析框架。依据司法数据安全保护状况,审视应用人工智能后对于司法效率的利弊;对可量化分析部分,通过司法效益优化率与司法成本增长率相比较,确定司法效率的变动程度;对不可量化分析部分,通过法定程序以控制司法成本,通过反馈机制以保障司法效益,从而促进司法效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