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以一定方式予以开放,即成为公共数据。公共数据除了具有可复制性、跨时空性、快速性、多样性和低耗高效性等一般数据的共同特点,还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开放性、累积海量性、间接性、脱敏性、无需授权免费使用性和普惠价值性等特有属性。公共数据属于21世纪及以后人类新型的资源,经过社会各方的开发、利用和再利用,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效应。如何处理好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是数据法治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开放数据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不但不会增强公共利益,还会损害公共利益。公共数据领域可能存在拒不公开、拒不免费、数据造假、数据壁垒、数据歧视等情形,需要探求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实现公共数据真正从“孤岛”走向“共享”。公共数据从“孤岛”到“共享”是数据法治的永恒主题和终极目标;公共数据资产的确权、开发、利用和保护成为数据法治的重要任务。公共数据的法治理念为数据法治转型,特别是对数据安全法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储备。同时,数据法制的完善,特别是公共数据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将进一步对有效保护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一大缺点是缺乏具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没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数据法制依然是无牙的老虎。所以,要开放公共数据保护领域具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