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搜索引擎在为人们提供便捷信息服务的同时,也陷入了"动辄得咎"的困境。网络搜索引擎可分为完全复制型和临时链接服务两种基本模式,完全复制型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临时链接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者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行为应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也应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