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弊端之一就是董事的严重失职甚至恣意妄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结合本国公司运作的实践,在立法上强化对董事职权的控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董事问责机制,为我国完善公司立法和董事问责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在董事违反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责任的减轻、股东诉讼中的和解与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适应世界潮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