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国内学术界,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态势。然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许多人的认识或是含混的,或是错误的。这些含混或错误的认识一方面给法律解释的研究带来了障碍,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司法实践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通过批判法律学者对哲学诠释学的错误借鉴,明确了法律解释学的学科定位;通过批判法律解释的建构模式,维护了传统的沟通模式;通过批判作者反映论与客观含义说,澄清了法律解释的目标;通过论证作者意图的存在与可获得,揭示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力图通过澄清解释与理解以及解释与判断之间的区别,论证了法律解释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