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层面严格界定纯粹自杀行为与相约自杀行为,以期划清两者界限。从实行犯的角度以观,相约自杀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本身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其后不挽救自杀主体的生命的行为也不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从共犯的角度以观,共犯的处罚依据理论在学界尚存争议,但以法益侵害论为理论基础的修正惹起说较为合理,加之对自杀不应进行违法性的苛责,因此将相约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