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我国的环境管理法规,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到目前为止,"排污权"还没有正式写进我国的法律,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当前,对排污权的法律性质的探讨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排污权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另一种说法认为排污权应归入准物权的范畴。从排污权的客体出发,两种说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把排污权的客体认定为环境容量欠缺科学性,而以环境资源作为排污权的客体,即把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更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