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物分割判决是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主要表现为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的产生、共有关系的消灭、共有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产生于判决生效之时。共有物分割判决的形成力并不排斥既判力、执行力,其既判力在主观范围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执行力主要体现在判决中的给付内容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