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黄某于2011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行政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对黄某的工作表示满意,将其工资调整至3000元,并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账户,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社保。2011年9月,黄某有一个更合适自己发展的机会,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黄某发现公司未给自己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同时社保缴纳基数也不是按自己的工资申报的,于是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认为,试用期间黄某不是正式员工,无权享受缴纳社保的待遇。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