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铁路运输专门司法机构的司法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司法不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表现不但在理念选择上片面强调国家利益甚至是企业利益,牺牲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而且行为方式上将行政权置于司法权之上,使国家司法行为蜕变为企业司法行为。由此带来诸多弊端并亟待消除。在改革的方式上,取消铁路运输法院是较为现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