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特定民事权益之外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商标注册制度目的的申请行为,其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既有实践的延续和发展;“恶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该条款的重心,应根据申请人所追求的不正当目的进行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应在“恶意”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推定;预防性注册作为例外,应允许具有在先正当利益或使用目的的标志权益人进行注册,也应允许企业为商业经营计划和商标保护策略需要而预先申请备用商标。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