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罗马法至现代民法与国际私法,住所的法律时空意义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意味着住所的属人法连结点地位必将为惯常居所取代。在罗马法中,住所是联系个体与城邦的身份标志,因而属于一种公法性时空。而在现代民法与属人法中,住所是一个以个体为中心的私法性空间。住所的定义仍包括"永久居住"的时间条件,而这一时间条件是古代法的残留,已不能适应现代属人法法律关系。惯常居所正是完善住所之法律时空性的必然产物。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