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修条款可划分为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以及明确化条款。轻缓化条款有利于被告人,应基于从轻原则优先适用。识别轻缓化条款的关键指标是新旧条款的对应性。对此,应综合考虑法益的同一性、行为类型的包容性、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目的的合致性等因素。明确化条款和严苛化条款的区分对判断旧法适用范围有积极意义。如果新增修条款是严苛化条款,那么旧法就不得适用于新增的行为类型。如果新增修条款是明确化条款,那么其描述的构成要件就完全被涵盖在旧法的罪刑规范之中。两者的界分以公民对旧法文义的预测可能性为基准,其中,主要判断因素为规范目的、体系逻辑构造、社会一般观念以及条文历史沿革。据此,高空抛物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新增修罪名的溯及力应受到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