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慈善组织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在对待慈善组织问题上的双重性,政府既要充分尊重慈善组织的民间性、保障其自治权,调动其积极性,又要规范、监督、引导慈善组织合法开展慈善活动。单纯的政府规制或是慈善组织自我规制都有其局限性,合作规制是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而引入行政契约理论是实现合作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方面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慈善组织自治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组织自我规制的功效;另一方面,政府又可以通过订立行政契约明确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实现对慈善组织有效的政府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