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决策的制定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是政府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现代行政国家要求法律将不能再仅仅关注于解决私人和政府之间的争议,而是要提高行政过程的实体性因素,为公共决策的形成和实施予以法律学的判断和见解,提供有效的公共决策失效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