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员额制是基于法官人数的限额而形成的制度。目前,各试点地区采用的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方式及计算依据、法官选任标准和选任方式以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司法改革试点的价值形成。从系统论出发,法官员额制的基本逻辑应当得到重视。应坚持法官员额制的基本逻辑,应进一步探讨通过工作量测量方法科学地确定相对固定的法官员额,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角度考虑完善法官选任程序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尽可能确保改革的既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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