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自治立法权行使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二者之间的利益博弈长期缺乏法定依据。这种状况导致上级国家机关的权力被僭越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不到落实。本次《立法法》的修订致力于打破全国立法"一刀切"局面,赋予设区的市在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因此获得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仍不明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新获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还对自治州人大的自治立法权构成一定威胁。《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应当结合自治立法权的权力、权利双重属性,进一步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