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水源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二是进行市场化筹集。其市场化筹集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水资源为载体,受益者依其消费的生态资源的数量进行付费。同时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整个水源地保护区为对象,界定生态补偿对象,同时按照其经济行为确定补偿要素,根据其在水源地生态保护中贡献的大小,在能够调动其积极性的前提下确定补偿标准。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形式上可采用生态受益者对水源地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