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oogle Books"和解协议中的"退出方式"与传统的著作权"事先许可"理念背道而驰。"退出方式"解决了大量书籍数据化使用的著作权处理的高额成本及孤儿作品著作权困境两大难题。但法院主导的和解协议中的"退出方式"也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扩大或者缩小著作权法所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二是使得Google网站有构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的危险。尽管如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处理机制的"退出方式"仍不失其对中国电子书市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