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民间因为公共交通需要兴立路会、桥会等组织,路桥功成后,"会"继续负责路桥的修缮和维护。路桥会有集资兴立和捐资兴立两种形式,集资兴立的财产属于会员按股共有,捐资兴立的财产归属主体是路桥本身。路桥会为了长久运行,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积累生息,并接受捐赠扩大会产。在国家秩序不及之处,路桥会等公共自治组织通过协商产生一系列规则,培育了人们的自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