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中包括两个重要维度:有效性和合法性。在政府治理的行动中,人们往往关注政府治理行动的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而合法性为治理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一些人认为,民主制度是合法性的基础,但是,不是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都能够为政府治理行动提供合法性基础的。比如,竞争性民主就不能为政府治理行动提供合法性基础。在哈贝马斯看来,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基础是商议民主。这种商议包括制度化的商议和非制度化的商议。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是依赖于有效性来证明的。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这是可行的,但是在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今天,这种方法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借助于法治化的手段和商议民主的方法是解决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