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解释及审判实务工作就预约制度之重建提出迫切要求。德国法上的预约制度为此重建提供了首要的移植母本。德国法以学说、判例广泛承认预约,坚持预约和本约的区分,强调本约的一般性和预约的特殊性;就意向书等品类繁多的实务文书与预约之关系定位,一准于当事人的约束意思;就内容确定性标准,自立法动议书至晚近判例学说,多有反复;就形式要求和批准要求,适用相近规则,即取决于具体规范目的是否关注个人法益;支持实际缔约请求,且为节约诉讼成本允许诉讼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