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儒士"自觉地承担着儒家的社会意识,而"僧人"则以完成生命的超越为己任。在三教合流的传统中,"儒士"和"僧人"的内在文化构成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界分,常常互有融含。故而,论述时只能抽象出其"共相"意义上的概念,各置于"儒""释"系统中剖析其最高价值追求,得出儒士诗重社会伦理,而僧人诗则重解构文化局限,求证生命本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