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支付体系监督法》为新加坡电子支付体系提供了一个统一而明确的法律监管框架,尤其着重于对被指定的重要支付系统(DPS)和储值类支付工具(SVF)的监管。在监管理念上,该法体现了法律监管与行业创新的平衡,一般监管与特殊监管的结合,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配合,以及监管权力与被监管者权利的兼容。我国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构建统一的支付体系监管法,确定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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