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货市场的反操纵法律需要通过高效完善的监管体制来落实,且反操纵监管执法的成本不能超过操纵活动给社会带来的成本。期货市场操纵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涉及监管权配置、监管介入的方式和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自律监管应当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并将自律监管定位为操纵监管的一线力量,政府监管则作为自律监管的重要补充与外部约束。在监管介入的方式与措施方面,则包括事后基于损害的惩罚型监管,事前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预防型监管,以及事中通过市场干预实现的干预型监管。惩罚型监管需要与预防型监管、干预型监管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对期货市场操纵的有效规制,其中特别强调干预型监管介入应当以一定的原则和限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