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活动逐步迈向数据化,传统的证据和证明活动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大数据证据通过算法将海量、复杂、多样的数据事实材料转化为对事实材料规律性的认识和分析结果,在刑事司法中拥有广泛的运用场景,使得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和高效。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采取法定证据种类制度,立法未明确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种类,司法实践对大数据证据种类的认定不一。现有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种类学说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和单独证据种类说,本文主张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进行立法确认,并从保证大数据的真实性、大数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和大数据证据结果的可靠性三个维度构建大数据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