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没有对在校生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时无法可依,各地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对同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往往大相径庭。因此,亟待立法机关在劳动法的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赋予在校生的劳动者地位,并对其在勤工俭学期间、实习期间以及按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求到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和这些相应单位的关系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