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中病程记录的部分书写要求提出几点修改讨论意见:1突出重症患者的病程记录要求。2限定日常记录次数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3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做出具体的时间和次数要求。4在病程记录中增加“补充诊断和更正诊断”。

  • 出版日期2006
  • 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