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功利价值,存在诸多重大缺陷,与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精神格格不入,废除劳教制度是明智之举。为了弥合废除劳教制度后出现的制裁空缺,需要对我国当前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对原劳教适用对象的分流处遇。具体思路是:将部分不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或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剔除出法律制裁范围;将非常习性违法者行政处罚化,并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条件成熟时可将行政拘留纳入司法化轨道;将常习性违法者保安处分化,纳入刑事制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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