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豁免的结果会造成农产品市场竞争者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可以从确立适用原则、完善现行反垄断法农业领域适用除外规定,以及在合作社法中增加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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