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或支付性危机时,对其实施国家救助已作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首选方案。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已动用数以万亿的公共资金救助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中国的国家救助:一是缺乏明确的标准,随意性强;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缺乏相配套的机制;三是缺乏被救助对象的后继管理,法律责任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国家救助行为,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制定《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法》和其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