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将健康权置于从未有过的战略高度。然而,健康权的概念和内容仍然存在纷争。在法学领域中,健康权的客体——健康,应当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基于此,健康权的基本内容,除了健康保健的核心内容以外,还包括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中的部分内容。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健康权分别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因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均具有可诉性,因而健康权也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