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