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调整方法,抹杀了该法的经济法属性,成为一部“经济行政法”。必须以马克思竞争理论和经济法理念为指导,深刻揭示竞争关系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应成为主要的调整方法,以便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