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解决资金难题是一种现实有效的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赖于对农民信用合作权的正确理解。农民信用合作权具有正当性,其法律关系包括信用合作的主体客体以及信用合作权的具体内容。农民信用合作权的实现有赖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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