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时,劳务派遣单位侵权责任应当以控制因素为判断标准,主要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行为的控制,包括管理和监督。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控制着劳动者的劳动行为,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控制劳动者劳动行为,而是用工单位控制劳动者行为,那么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无需承担补充责任;派遣单位对选任有过失,需对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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