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力运作模式的转变,使得行政合同备受行政机关青睐。然而,如何认定行政合同,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但目前国内并没有像法国和德国那样,形成通说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的性质,而且我国现行行政合同认定标准就总体而言,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本质的差异是行政性,因此我国应以如何识别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为中心,构建以是否存在公法的适用为主,以合同目的为辅的认定标准。当合同的公法适用痕迹不明显,无法判断合同性质时,采用合同目的标准,识别合同是否追求公共利益,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外国经验,以立法形式列举并规范常见的行政合同。

  • 出版日期2013-5-25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