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约束条件,为农地抵押试点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可行的政策建议。研究方法:基于湖北天门和江苏新沂的典型案例,从经济条件、职能分工、试点政策与进展等方面对两地试点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受到法律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共同制约;在相同的法律制度下,其可抵押性更多地由农业生产水平、土地流转市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等经济条件决定。研究结论:试点应选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业生产水平较高、土地流转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开展,相关法律政策也应在此类地区有选择地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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