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体育纠纷也不断增多,进而引起了学界对于体育社团与运动员因管理等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体育社团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很多纠纷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既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继续繁荣与发展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理念。鉴于体育领域的内部救济途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就需要司法权力的介入,这也是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司法力量的介入方式以及介入程度又成为一个关键且难以把握的问题。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