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和瑞典都有自己的国家伦理委员会。充足的资金来源、恰当的定位与合理的人员组成、有保障的权力与威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合理分工是其成功的基本经验。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隶属于国务院领导、直接为国务院总理在生命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上,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的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