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时,须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文在明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构的根源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制度建构的本土逻辑,包括立法理念与社会观念不同步、个人破产与免责初衷不同却应融入统一程序之中,以及免责在个人破产整体程序中的独立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制度实体性与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应围绕“诚实”与“不幸”的标准,筛选具有免责资格的债务人,明确免责债务范围,还要关注清偿能力测试;程序性内容应以免责提出、免责考察与免责决定作出为主要环节,且我国应采许可主义免责模式,由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后再予以考察。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尊重,以凸显制度实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效益。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破产的接受度及破产工作专业性,当前阶段由法院作为免责决定机构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