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范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有四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是第78条和第81条,分别是重大过失和第三人过错,这样的规定,不论是在实质内容上,还是体系安排上,都是不尽合理的。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免责事由的规定都是详细公正的,如同对受害人保护的规定一样,并在实践中发展起一系列抗辩理由。因此,为实施严格责任,实现饲养动物效益与风险之间的真正公正,有必要改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免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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