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型金融组织同时兼有社会扶贫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特性,但中国的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却出现了功能异化,与传统金融组织之间有同质化的趋势,其关键在于中国农村微型金融组织的目标定位与制度设计的不协调。监管部门出台的各种规定和政策为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形成正式结构提供了一个合法的依据,进而为其行为提供了规则或规范,然制度设计中缺少专门的评价标准以及强有力的监管约束,农村微型金融组织无法用社会价值标准来确定组织中各要素的价值,更不能阻止其追逐利益而偏离初衷的行为。实践当中的决定、通知、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实际上是对微型金融组织的临时、非制度化的规管,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难以减少组织的动荡和维持组织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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