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在参与信息披露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产生侵权责任。依民法理论,对律师责任的归责原则既有严格责任原则又有过错责任原则。从成本角度看,严格责任会对律师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降低其参与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并破坏交易市场的稳定,而过错责任又存在立法成本高、举证困难等障碍;从收益角度看,严格责任能提高律师预防虚假信息积极性,过错责任则会提高第三人预防虚假信息的积极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认为律师预防虚假信息的能力要高于第三人。所以严格责任应成为立法的选择,但是律师预防虚假信息披露的能力又不可能是绝对的。因此对律师的侵权责任进行限制,既能降低律师的责任成本也能为保险机构接受律师的侵权责任创造条件。